中新浙江网7月25日电 《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和《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以下简称《解释》)日前颁布实施。
《规定》明确了信访工作的“领导责任”,归纳概括了十六种信访工作中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违纪行为。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,第一次就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作出规定,也是近年来第一次对某一领域违纪行为,同时发布党纪、政纪处分规定,进行责任追究。中央纪委副书记张惠新表示,《解释》和《规定》分别适用于党员和公务员,同样适用于地方党政一把手。据此,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可被“双开”。
规定指出,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,或者滥用警械、强制措施,或者违反规定携带、使用武器的,对负有直接责任者,给予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或者撤职处分。造成严重后果的,对负有直接责任者,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;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,给予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或者撤职处分;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。针对该行为,《解释》中规定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。
“领导责任”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,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责任,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。
推诿扯皮者可撤职
《规定》指出,对于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,工作作风简单粗暴;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、登记、转送、交办、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,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;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,敷衍塞责、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,造成严重后果的,对负有直接责任者,给予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或者撤职处分;负有主要或重要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。
主要领导须及时处理来信
《规定》指出,对于因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,严重损害群众利益,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;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、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,导致矛盾激化;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,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,久拖不决,造成严重后果的,对负有直接责任者,给予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或者开除处分;负有主要或重要领导责任者,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。
越级上访要落实上级意见
《规定》指出,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、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,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,造成严重后果的;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,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;本地区、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,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,导致矛盾激化、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,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;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、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,隐瞒、谎报、缓报,或者授意他人隐瞒、谎报、缓报,造成严重后果的。对负有直接责任者,给予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或者开除处分;负有主要或重要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。
责任编辑:news18
文章关键词: 领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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