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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权法草案部分条款不合理 成全腐败分子贪污


来源:中国青年报 发布日期:2006-03-02


  新华网浙江频道3月2日电 北大的巩献田老教授,以堂吉诃德式的勇气,向不可能挑战,抛出了“法制史上最牛的一封信”,结果是使酝酿了十几年的《物权法》搁浅。可以想见这惹恼了多少人。日前,在人民大学召开了一场研讨会,“几乎国内所有顶尖的民法学学者”全数出席,争论焦点指向同一个目标:巩献田的公开信。(《中国青年报》2月28日)

  说实话,对巩献田的公开信,我也有几分不以为然。因为一上来从“姓社姓资”的角度立论,容易升高对立情绪,也不容易把问题说清楚。但对他在信中主张暂缓通过《物权法》,我却是同意的。原因就在于,《物权法》草案中的某些条款并不合理。如果通过,势必会让近年来非法侵吞巨量国有资产的行为合法化,成全了那些腐败分子。

  这些条款就是草案中第111条关于“善意取得”的规定。什么是“善意取得”呢?就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善意第三人(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)时,善意第三人即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,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。

  这样说比较拗口,举个例子吧:假如你把自行车借给张三,但张三却把这辆车卖给了不知情的李四,对李四来说,这就叫“善意取得”。虽然你事后怒火万丈,却不能找李四算账,只能找张三。如果你确实非常偏爱这辆自行车,那你惟一的办法就是在李四同意的情况下,按照李四开出的价钱把它买回来。

  应该说,这样的规定在一个法制非常健全、产权历来都很清晰的国家是合理的,因为这有助于保护正常交易,因为谁也没有可能在买一件东西之前,将其来龙去脉都调查清楚。但问题的关键在于,中国目前不是这样的。

  这些年来,中国社会的一大现象就是在“改制”的口号下,国有资产大规模地流失。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,国有资产属于包括你、我在内的全体公民,官员和国企领导只是“管理人”,但他们却通过MBO及其他方式,将其大量鲸吞。虽然他们用了很多非法的手段,但表面上看起来,却都是合法的。如果《物权法》顺利通过,他们就都成了“善意第三人”,我们这些草根民众将再也不可能通过法律来争回自己的权益。

  按照“草案”第111条的规定,符合这样几种情形的,受让人(即善意第三人)就可取得所有权:(一)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;(二)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;(三)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,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;(四)转让合同有效。了解一点儿国企“改制”内幕的人都明白,他们要在这几点上做到无懈可击,简直不费吹灰之力。

  明明是“恶意取得”,根据这一条款,却会被界定为“善意取得”,这在本质上和张维迎教授的“赦免原罪”没什么两样,但却比“赦免原罪”更隐蔽、更有效、更理直气壮。

  我想,在人民大学参加研讨会的“顶尖民法学者”,是不可能不知道“第111条”的意义和后果的,但他们却很奇怪地对此避而不谈,而是抓住巩献田公开信中一些不太恰当的意识形态话语狂轰滥炸,给人避实就虚之感。也许,民法学家们太想要一个“纯粹的市场经济”了———这也是我的希望———但是中国的现实告诉人们,问题的解决了能一蹴而就。

  (作者:常梦飞)

  

责任编辑:沈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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